台海网 8月18日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,李姓男子在1998年间性侵11岁女童3次,女童家人发现后提告,李男原赔给女童100万和解,最高法院日前驳回李男上诉,依与未成年人性交罪判刑3年半。
据报导,李男在1997年时因经营超市,认识前来消费的1名念小6的11岁轻度智障女童,并在隔年暑假将要升上国一的女童带到超市2楼住处性侵得逞,之后又在附近偏僻草地、李男厢型车上前后共性交3次。
判决书指出,警方在88年侦办的性侵案被害人透露出,另有1名男子也对她性侵,才让事件曝光。女童祖父曾在2010年间找李男谈判,要求娶女童为妻遭拒,李男已在民国2001年娶妻,并育有2子,女童祖父愤而提告,民事部分李男赔偿100万(新台币,下同)给女方和解,日前“最高法院”驳回上诉,依与未成年人性交罪,判李男3年6月徒刑。
法官调查发现,女童有轻微智障,自小父母离异,由祖父隔代教养,因另一案被告徐男误导,让女童误以为性交是疼爱及示好的表现。李男在法院审理期间承认女童,会一起出去玩或是打电动,但否认性侵,并怀疑女童受祖父指使,为了求财而诬陷他,但对李男的测谎测试没通过,加上女童对性侵过程及住处陈设指证历历,法院判定罪名成立,全案定谳。
(原标题:性侵女童又车震 男判刑赔百万)